1、首席代表签署的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》;
2、外国(地区)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;
3、外国(地区)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;
4、外国(地区)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;
5、外国(地区)企业对首席代表、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;
6、由同外国(地区)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;
7、首席代表、代表的简历;
8、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;
9、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
10、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
规范要求:
1、本申请书应由外国(地区)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,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、签字笔填写,字迹应清楚。
2、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,应提交原件。
3、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,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。
4、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(地区)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(地区)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。
5、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(地区)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。
6、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,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(或代管该地区)使领馆认证。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。
7、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,并提交原件核对;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,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,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。出租方为宾馆、饭店的,还应提交宾馆、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8、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、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,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。
9、第9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。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,应当取得批准。外国(地区)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,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,外国(地区)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。
10、代表处设立登记,外国(地区)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