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变更代表处名称
1、首席代表签署的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2、由外国(地区)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
3、外国(地区)企业的资信证明;
4、登记证、代表证IC卡(电子版登记证);
5、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
二、变更代表处驻在场所
1、首席代表签署的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2、拟变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(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);
3、登记证、IC卡(电子版登记证);
三、变更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
1、首席代表签署的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2、由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;
3、外国(地区)企业关于常驻代表机构人员(首席代表、代表)的任免书和新任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;
4、代表证、登记证、IC卡(电子版登记证);
5、被撤销代表的代表证;
四、变更代表处业务范围
1、首席代表签署的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2、登记证、IC卡(电子版登记证);
五、延长代表处驻在期限
1、首席代表签署的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2、由外国(地区)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;
3、登记证、IC卡(电子版登记证)、代表证;
规范要求:
(1)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,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。
(2)外国(地区)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营业证明、资信证明、任免书、身份证明应当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,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。
香港企业提交合法营业证明、资信证明、任免书、身份证明应当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,并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,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。
(3)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,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。
(4)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。
(5)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,均须提交原件。